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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政法大学师德先进评选表彰办法

发布日期:2022-10-15   点击量: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落实高校立德树人根本任务,加强师德师风长效机制建设,提高教师思想道德素质和教书育人意识,进一步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争做“四有”好老师和“四个引路人”,发挥榜样示范引领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教育部等七部门关于加强和改进新时代师德师风建设的意见》《教育部关于建立健全高校师德建设长效机制的意见》等相关法律和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用于表彰在中国政法大学教育教学和管理服务工作中师德表现突出的教职员工。

第三条 师德先进评选工作坚持“实事求是、公开公正、坚持标准、择优推荐”的原则。


第二章 评选条件

第四条 参评师德先进的教师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政治立场坚定。自觉用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武装头脑,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贯彻党的教育方针。树立正确的历史观、民族观、国家观、文化观,有坚定的理想信念。

(二)自觉爱国守法。忠于国家,忠于人民。坚守《新时代高校教师职业行为十项准则》,带头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弘扬真善美,传递正能量。

(三)潜心立德树人。遵循教育规律和学生成长规律,因材施教,教学相长。真心关爱学生,严格要求学生,为人师表,以身作则,严谨治学,潜心问道。坚持原则,严于律己,以丰富学识和人格魅力教育和感染学生,促进学生全面发展。

(四)积极改革创新。注重理论学习和知识更新,努力把握教育规律和管理规律,在课堂教学、课程改革、实践指导、管理服务等方面有突出成果,不断提升教育教学、管理服务水平,为人才培养做出突出贡献。

(五)在编在岗,来校工作时间 3 年及以上。近三年师德考核及年度考核结果均为合格及以上,其中师德考核至少有一次为优秀。专任教师上一聘期考核结果为合格。

第五条 已获评中国政法大学师德先进的原则上不得再申报。

第六条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不得参评:

(一)因师德失范行为受到处理的,或因其他违规违纪行为,受到党政处分或被追究刑事责任的。

(二)有提供虚假材料参评师德先进行为的。

(三)有不得参评师德先进的其他情形的。

第七条 已评师德先进荣誉称号者,如有违纪违法或违反《新时代高校教师职业行为十项准则》,取消其荣誉称号。


第三章 评选和奖励

第八条 师德先进每两年评选一次,每次评选 10 人。

第九条 师德先进由师德建设委员会组织评选,师德建设分委员会负责组织推荐。评选工作办公室设在党委教师工作部。

第十条 师德先进评选适用以下程序:

(一)人选推荐。各二级单位师德建设分委员会按照“公开、公平、公正”原则组织民主推荐,对申报对象按评选条件进行资格审查,在坚持实事求是、群众认可、好中选优基础上,每个分委员会推荐 1 人,并将推荐人选名单及推荐材料报党委教师工作部。

(二)审议评定。学校师德建设委员会对各分委员会推荐人选进行民主评议并确定建议人选。评议会议参会人数须达到应到会人数的三分之二以上(含本数)。同时坚持宁缺毋滥原则,候选人应当获得到会人数半数及以上赞成票方为通过。以得票数多少为序,确定评选结果。如出现因得票相同而无法确定评选结果的情况,对得票相同者再次投票,根据得票排名先后顺序差额评选。经师德建设委员会评议产生 10 名中国政法大学师德先进个人。评选结果在全校范围内公示 3 个工作日,无异议后,报党委常委会批准。在评议投票等环节,参评人及其亲属应予以回避。

第十一条 学校对最终入选者于当年教师节表彰大会进行表彰,并给予相应奖励。

第十二条 师德先进荣誉称号获奖记录载入教师个人档案,在同等条件下,师德先进获得者,在职务(职称)晋升和岗位聘用,研究生导师遴选,骨干教师、学科带头人和学科领军人物选培,各类高层次人才等评选中优先推荐,并优先推荐参评教育部及北京市相关评选表彰。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党委教师工作部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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