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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政法大学师德考核实施办法

发布日期:2019-07-05   点击量: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推进学校“双一流”建设,健全学校师德建设长效机制,切实加强师德师风建设, 引导广大教师自觉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争做“四有”好老师和“四个引路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教育部关于建立健全高校师德建设长效机制的意见》《新时代高校教师职业行为十项准则》《新时代北京高校教师职业行为十项准则》《北京高校教师师德考核办法》等相关文件,结合学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的师德,主要是教师的职业道德,具体是指教师在教育教学、科学研究、教学管理、社会服务中处理个人与教育事业、个人与学生、个人与同事、个人与家长和其他社会成员之间的关系时,所应遵循的道德行为准则和规范。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中国政法大学全体教职员工。以学校名义从事教学、科研工作的兼职教师、访问学者及进修教师等人员亦适用本办法。

第二章 考核组织保障

第四条 学校党委书记和校长共同管理师德考核工作,共同承担师德考核责任,是师德建设的第一责任人。二级单位党政负责人对本单位师德考核负直接领导责任。

第五条 师德建设委员会统筹师德建设工作,健全完善由党委统一领导,党政齐抓共管,党委教师工作部牵头组织、协调、指导,各二级单位分工负责的考核工作机制。

各二级单位的考核工作小组,负责组织实施本单位教师的师德考核工作,确定师德考核初步意见和考核档次。

第三章 考核内容及等级

第六条 考核依据《中国政法大学教师职业行为规范》,内容包括坚定政治方向、自觉爱国守法、传播优秀文化、潜心教书育人、关心爱护学生、坚持言行雅正、遵守学术规范、秉持公平诚信、坚守廉洁自律、积极奉献社会等十个方面。

第七条 师德考核工作充分尊重教师主体地位,坚持客观公正、公平公开原则。

第八条 师德考核为年度考核,按照学年度进行,区间为上年度9月1日至当年8月31日。工作时间不满一个考核周期的,按学校有关规定执行。

第九条 师德考核结果分为优秀、合格及不合格三个档次。凡教师出现《新时代北京高校教师职业行为十项准则》所列“负面清单”行为的,该教师师德考核档次确定为不合格,其他人员为合格以上档次。对获得广大师生和社会高度认可的,师德事迹突出,在本单位能够发挥立德树人模范和表率作用的教师,年度师德考核档次为优秀,优秀档次比例原则上不超过本单位实际参加考核总人数的20%。

考核为不合格的“负面清单”行为如下:

(一)在教育教学活动中及其他场合有损害党中央权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违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言行。

(二)损害国家利益、民族利益、人民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教师的形象和学校的声誉,或危害国家安全、违反法律法规及违背社会公序良俗、过失或故意泄露国家秘密或工作秘密。

(三)通过课堂、论坛、讲座、信息网络及其他渠道发表、转发错误观点,或编造散布虚假信息、不良信息,在学校进行宗教活动、传播邪教和宣传封建迷信等活动。

(四)违反教学纪律,敷衍教学,未经学校同意从事影响教育教学本职工作的兼职兼薪行为。

(五)要求学生从事与教学、科研、社会服务无关的事宜,悔辱、歧视、威胁、打击报复学生,在教育教学及科研活动中遇突发事件、学生安全面临危险时,不顾学生安危擅离职守,自行逃离。

(六)以非法方式表达诉求,干扰正常公共管理和教育教学秩序,损害学校和他人利益,在工作时间从事炒股、经营微商、网上购物、玩游戏等与工作无关事务,与学生发生任何不正当关系,存在任何形式的猥亵、性骚扰等侵害行为。

(七)抄袭剽窃、篡改侵吞他人学术成果,伪造学术经历,不当署名、一稿多投、买卖论文等,或滥用学术期刊、学术资源和学术影响。

(八)在招生、考试、推优、保研、就业及绩效考核、岗位聘任、职称评聘、评优评奖、助学助困等工作中徇私舞弊、弄虚作假;在工作期间未经学校允许脱离工作岗位、出国(境)。

(九)索要、收受学生、家长及其他利益相关人赠送的礼品等财物,参加由学生、家长或其他利益相关人付费的宴请、旅游、娱乐休闲等活动,或利用家长资源谋取私利,以营利为目的推销、代购未经学校审定的教材或教辅资料,违规使用科研经费,借开会、调研、培训等名义用公款旅游。

(十)假公济私,擅自利用学校名义或校名、校徽、专利、场所等资源谋取个人利益。

(十一)其他违反职业道德的行为。

第四章 考核程序

第十条 师德考核程序

(一)师德考核工作由各二级单位考核工作小组组织开展。

(二)学校制定《师德考核评价表》,考核采取学校主导和二级单位自主相结合、教师个人自评和单位考评相统一。

(三)考核一般采取个人自评、同事互评、学生测评、综合评议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考核工作小组综合分析师德评议的结果,对照有关规定,确定师德考核初步意见和考核档次,经党政联席会讨论同意并签署意见后报党委教师工作部。

(四)学校师德建设委员会审议各二级单位上报的师德考核初步意见和考核档次,对拟做出师德考核不合格的,告知当事人调查认定的事实及依据,听取教师本人意见,并经集体研究,提出师德考核结果。

(五)考核结果通知每一位被考核教师,经教师签字确

认后,存入教师个人档案。

(六)对考核结果为不合格有异议的教师,可向学校师德建设委员会申请复核,对复核结果不服的,根据相关部门实际调查情况由党委教师工作部报学校党委常委会研究决定。

第五章 考核结果运用

第十一条 师德考核结果纳入教职工年度考核。

第十二条 师德考核结果运用于教师管理和职业发展全过程,作为岗位聘用、职称评定、职务晋升、工资晋级、干部选任、申报人才计划、申报科研项目、学习进修、评奖评优工作中的重要依据。

第十三条 凡在师德年度考核被确定为合格及以上档次的教师,按照有关政策规定晋升薪级档次和享受各种待遇;凡在师德年度考核中被确定为优秀档次的教师在参加学校有关奖励获荣誉称号的评选时同等条件下优先。

第十四条 经学校认定师德年度考核不合格的教师,年度考核评定为不合格,实行“一票否决”。

第十五条 对有严重师德失范行为、影响恶劣者,按有关规定予以党纪处分、行政处分、解聘等处理,涉及违法犯罪的移交司法部门处理。

第六章考核监督机制

第十六条 党委教师工作部以师德年度报告、抽查等方式定期排查二级单位教师师德情况,及时发现不良倾向与问题。有违反师德规范的,及时向师德建设委员会报告。

第十七条 党委教师工作部作为师德师风投诉受理部门,应确保投诉渠道畅通。

第七章 其他

第十八条 各二级单位应依据本办法,切实负起责任,全面、认真做好师德建设和监督工作,对师德考核过程中有徇私舞弊、监管不力、推诿隐瞒,造成不良影响或严重后果的,学校将根据情况给予严肃处理,追究相关负责人的责任。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学校师德建设委员会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中国政法大学师德考核实施办法》(法大党发﹝2018﹞57号)即行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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