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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政法大学师德失范行为处理办法

发布日期:2022-10-15   点击量: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高校教师履职履责行为,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弘扬新时代高校教师道德风尚,推进师德师风建设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教育部关于建立健全高校师德建设长效机制的意见》《新时代高校教师职业行为十项准则》《教育部关于高校教师师德失范行为处理的指导意见》等有关文件要求,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中国政法大学全体教职员工。以学校名义从事教学、科研工作的兼职教师、访问学者及进修教师等人员参照本办法。

第三条 对教师师德失范行为的处理,坚持公平公正、教育与惩处相结合的原则,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依据明确、定性准确、处理适当、程序合法、手续完备。

第四条 学校师德建设委员会负责学校的师德师风建设工作。师德建设委员会办公室设在党委教师工作部,负责学校师德师风建设统筹协调工作。师德建设委员会成员单位根据各自职责,负责相应的师德师风建设工作。各二级单位是本单位师德建设主体责任单位。


第二章 负面清单

第五条 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可认定为师德失范行为:

(一)在教育教学活动中及其他场合有损害党中央权威、违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言行。

(二)损害国家利益、民族利益、人民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教师的形象和学校的声誉,或危害国家安全、违反法律法规及违背社会公序良俗、过失或故意泄露国家秘密或工作秘密。

(三)通过课堂、论坛、讲座、信息网络及其他渠道发表、转发错误观点,或编造散布虚假信息、不良信息,在学校进行宗教活动、传播邪教和宣传封建迷信等活动。

(四)违反教学纪律,敷衍教学,未经学校同意从事影响教育教学本职工作的兼职兼薪行为。

(五)要求学生从事与教学、科研、社会服务无关的事宜,侮辱、歧视、威胁、打击报复学生,在教育教学及科研活动中遇突发事件、学生安全面临危险时,不顾学生安危擅离职守,自行逃离。

(六)以非法方式表达诉求,干扰正常公共管理和教育教学秩序,损害学校和他人利益。

(七)与学生发生任何不正当关系,猥亵、性骚扰学生。

(八)存在抄袭剽窃、篡改侵吞他人学术成果,伪造学术经历、学术成果,不当署名、一稿多发、买卖论文,或滥用学术期刊、学术资源和学术影响等学术不端行为。

(九)在招生、考试、推优、保研、就业及绩效考核、岗位聘任、职称评聘、评优评奖、助学助困等工作中徇私舞弊、弄虚作假;在工作期间未经学校批准擅自脱离工作岗位、出国(境)。

(十)索要、收受在校学生、家长及其他利益相关人赠送的超过一定数额的财物,参加由在校学生、家长或其他利益相关人付费的宴请、旅游、娱乐休闲等活动,或利用家长资源谋取私利,以营利为目的推销、代购未经学校审定的教材或教辅资料,违规使用科研经费,借开会、调研、培训等名义用公款旅游。

(十一)假公济私,擅自利用学校名义或校名、校徽、专利、场所等资源谋取个人利益。

(十二)其他违反教师职业道德的行为。


第三章 处理程序

第六条 任何单位或个人发现教师的师德问题线索,可向党委教师工作部或者相关部门反映。相关部门收到反映后,应当及时向党委教师工作部通报。

第七条 党委教师工作部接到反映后,责成涉事教师所在单位的师德建设分委员会进行初步调查,形成书面调查报告及处理建议。调查报告内容应包含被调查人基本情况、主要问题、初步调查结果、已采取的处理措施、证明依据等。

第八条 对于情节显著轻微、影响较小的不当行为,经党委教师工作部审核同意后,不认定为师德失范行为,可由所在单位对被调查人给予批评教育、提醒谈话、通报批评等相应处理。

第九条 对于可能构成师德失范行为的,党委教师工作部根据事件类型和性质提交学校相关职能部门进一步核查。相关职能部门成立专门调查组,收集、查证有关证据材料,作出事实认定和处理建议报师德建设委员会。涉及意识形态的,由党委宣传部进行核查;涉及民族宗教问题的,由党委统战部进行核查;涉及教学工作的,由教务处或研究生院核查;涉及学术道德的,由科研处以及学校学术委员会进行核查;涉及安全稳定问题的,由保卫部进行核查;涉及违法违纪的,由纪委办监察处进行核查;涉及其他方面的,由党委教师工作部及相关机构进行核查;同时涉及多个部门的,由党委教师工作部指定牵头部门成立工作小组共同核查。教师同时担任党员领导干部的,还应由组织部参与核查。

第十条 存在师德失范行为的教师及其他有关人员应当如实回答询问,配合调查,提供相关证据材料,不得隐瞒或者提供虚假信息。

第十一条 党委教师工作部将调查情况及相关部门提出的初步处理意见,提交学校师德建设委员会作出处理,并报请学校党委常委会审定。处理决定由相关职能部门和教师所在二级单位负责落实。

第十二条 学校在作出处理决定前应当告知被调查教师作出处理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教师依法享有的权利。教师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学校在作出处理决定时应当充分听取教师及相关人员的意见,对教师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复核;教师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应当予以采纳。涉事教师不接受书面告知的,或不向学校进行陈述、申辩的,不影响相应处理程序的执行。

第十三条 党委教师工作部将认定结果和处理决定书面送达教师所在二级单位,所在二级单位送达教师本人签收。教师工作部将相关处理材料完整归档。未经允许,当事各方均不应公开调查相关内容。

第十四条 被处理教师对学校的处理决定有异议的,自接到决定起7个工作日内,可以向师德建设委员会提出申诉,对申诉处理决定不服的,按照有关规定办理。


第四章 处理与解除

第十五条 教师出现违反师德行为的,根据情节轻重,给予相应处理或处分。

(一)情节较轻的,给予批评教育、诫勉谈话、责令检查、通报批评,并取消其在评奖评优、职务晋升、职称评定、岗位聘用、工资晋级、干部选任、申报人才计划、申报科研项目等方面的资格。担任研究生导师的,采取限制招生名额、停止招生资格直至取消导师资格的处理。以上取消相关资格处理的执行期限不得少于24个月。

(二)情节较重应当给予处分的,根据《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给予处分,包括警告、记过、降低岗位等级或撤职、开除,需要解除聘用合同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三)情节严重、影响恶劣的,依据《教师资格条例》报请主管教育部门撤销其教师资格。

第十六条 属于中共党员的教师,构成违纪的,应当同时给予党纪处分。涉嫌违法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十七条 经认定被调查人没有师德失范及其他不当行为的,学校在被调查人受影响范围内进行澄清。对于恶意诬告的举报,受理单位应按相关规定对举报人进行处理或向有关部门提出处理建议。

第十八条 构成师德失范行为的教师在受处理期间有悔改表现、没有不当言行的,处理执行期满,按照处理决定权限经批准后作出解除处理的决定。

第十九条 处理解除后,教职工的评奖评优、职务晋升、职称评定、岗位聘用、工资晋级、干部选任、申报人才计划、申报科研项目等不再受原处理影响。取消职务或研究生导师资格的,不恢复受处理前的职务或资格。

第二十条 构成师德失范行为的教师在受处理期间有重大立功表现或在教学科研工作中表现极为突出的,可以申请提前解除处理,由原作出处理决定的学校部门审查后,报师德建设委员会决定是否提前解除处理。

第二十一条 处理决定和解除处理决定都完整存入个人人事档案。


第五章 通报警示程序

第二十二条 师德失范行为一经认定,应在一定范围内进行通报。通报内容包括被处理教师姓名、所在单位和职务、师德失范行为事实和处理结果。

第二十三条 通报主要采取召开典型案例通报会的形式,原则上在师德失范行为处理完毕一个月之内进行。通报范围原则上为党委教师工作部、纪委办(监察处)、人事处负责人以及被处理教师所在二级单位党政负责人。被处理教师为党员领导干部的,通报范围扩大至组织部负责人。

第二十四条 师德失范典型案例每年定期在警示教育大会上开展教育警示,并组织教师讨论剖析原因、对照查摆自省,引导教师以案为鉴。


第六章 责任落实

第二十五条 学校党委书记和校长是学校师德建设第一责任人。各二级单位行政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师德师风建设负直接领导责任,各二级单位党组织主要负责人也负有直接领导责任。学校将师德师风建设工作列为二级单位工作考核的核心内容。

第二十六条 师德师风建设坚持权责对等、分级负责、层层落实、失责必问、问责必严的原则。对各单位和责任人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根据职责权限和责任划分进行问责:

(一)师德师风制度建设、日常教育监督、舆论宣传、预防工作、通报警示不到位;

(二)师德失范问题排查发现不及时;

(三)对已发现的师德失范行为处置不力、方式不当;

(四)已作出的师德失范行为处理决定落实不到位,师德失范行为整改不彻底;

(五)多次出现师德失范问题或因师德失范行为引起不良社会影响;

(六)其他应当问责的失职失责情形。

第二十七条 教师出现师德失范问题,所在二级单位党政负责人

向学校分别做出检讨,学校依据有关规定视情节轻重,采取约谈、诫勉谈话、通报批评、纪律处分和组织处理等方式进行问责。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由党委教师工作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中国政法大学师德师风负面清单和失范行为处理办法》(法大党发〔2019〕70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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